
本網訊(下河司法所)2018年5月,云霄縣下河鄉蔡某因房屋改建需對排水溝進行水泥砌墻,鄰居方某以影響其通行及排水為由進行阻止繼而雙方多次發生爭執。6月1日,蔡某向下河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鄉調委會隨即指派專職人民調解員張順龍到現場取證走訪,經調查了解,當事人雙方屬于相鄰關系,雙方的房屋均于1992年8月20日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并且在基建時改變了房屋基建結構原狀,方某認為蔡某要是在其南面出步水泥板砌墻將會影響其排水。
經過調解員耐心細致對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普及物權法相關條例,讓雙方懂得了鄰里和諧的重要性及矛盾激化的危害。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1、蔡某南面出步水泥板自費砌墻,墻外留有一條排水溝,寬與方某南側地基護墻邊距離為50公分作為排水溝。2、蔡某南面50公分排水溝底層約為20公分寬,高不得超過方某水溝水泥板高度。3、為了有利于各方當事人通行,排水等相鄰關系,各方當事人不得在公共排水溝上停放雜物。
事后,下河司法所組織人員進行回訪,并監督雙方當事人切實履行協議內容,一起引發多次爭議的鄰里糾紛終于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