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建云霄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就刑事部分當庭宣判。該案系全國首例運用“公益訴訟技術官+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審結的涉生態案件,且為全省法院推廣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后首例適用案件,并通過異地補植紅樹林,創新碳匯造林藍碳修復模式,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雇傭被告人晉某,未經許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過駁運輸海砂6790.50立方米,價值393849元,造成海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15817.90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
因該案無法對海域生態進行原地修復,云霄檢察院充分依托漳州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技術官機制,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本案公益訴訟技術官,對鑒定意見中的修復方式和費用進行論證,認為補植紅樹林替代修復更具經濟性和可執行性。針對補植紅樹林的特殊性,云霄檢察院委托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提出補植建議。
庭審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袁某、晉某提交了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紅樹林補植方案。云霄法院率先全省適用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聘任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庫成員、廈門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教授陳鷺真,對方案進行論證。陳鷺真教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建議明確紅樹林的種植物種、苗齡、種植密度和種植時間,細化費用項目,確定技術指導單位和驗收監管單位。

最終,經云霄法院主持調解,云霄檢察院與當事人達成補植紅樹林替代修復生態的調解協議,由袁某、晉某共同向云霄法院預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機構補植紅樹林,并在技術調查官的建議下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種植紅樹林的合同,經技術調查官論證,該補植方案預計未來三年內可增加38噸藍碳碳匯量。
云霄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旁聽了庭審。

為確保補植紅樹林修復方案得以實施,云霄法院、云霄檢察院與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共建協議,掛牌成立漳江口紅樹林藍碳司法生態修復示范基地,由保護區管理局劃定相關區域作為碳中和示范林,并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指導,進一步推進藍碳司法與生態修復。(云霄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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