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提升村集體經營性資金使用效益,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近日,云霄縣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界定、收支管理、分配原則、審批流程、公示監督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村集體經營性收入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年度內通過銷售產品、提供勞務、資產出租、發包上交、投資收益等方式取得的收入,歸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所有收入必須統一使用專用票據,并及時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賬戶,確保“票款同行”,嚴禁坐收坐支、截留私設“小金庫”。
在支出管理方面,《辦法》嚴格劃定了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稅費繳納、彌補虧損、村民直接受益項目(如股份分紅、代繳醫保等)、村集體事業項目(包括產業類和公益類項目)、村級運轉經費及按規定提取的公積公益金。同時明確了資金分配應堅持“量力而行、合理合法、民主決策”三大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兼顧發展與民生、公平與效率。
《辦法》還細化了審批流程,實行“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機制。即由村黨支部提議、“兩委”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并經村務公開欄及基層小微權力監督平臺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執行。單項開支超過3萬元的,須提交鄉鎮班子會議研究決定。
為強化監督透明度,《辦法》規定村集體需按季度在村務公開欄、“福建省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及小微權力監督平臺同步公示經營性收入的收支結余情況,年度終了15日內完成全年數據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此外,《辦法》提出“六個不準”和“六條底線”要求,嚴控資金使用風險。明確不準用于宗教活動、出借他人、投資高風險項目、抵押擔保、個人消費或私設小金庫;不準用于發放福利、接待應酬、突擊分配、舉債分配等行為,切實防范資金濫用、浪費和違規操作。
下一步,云霄縣將加強對各鄉鎮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強化屬地責任和部門協同,推動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管理制度化、規范化、透明化,真正實現“用好錢、辦好事、惠民生”,助力鄉村全面振興。(云霄縣農業農村局通訊員: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