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科學論斷深刻揭示了法治與營商環境的關系,闡明了法治建設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正處于邁向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階段,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對促進高質量發展至關重要。
所謂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經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影響營商環境的因素和條件很多,但其中法治狀況是最重要的,其原因有二。其一,法治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前提,沒有現代法治就沒有現代市場經濟。如果法治狀況不好,經營主體人身權財產權得不到保障、簽訂的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被任意處罰,則市場經濟無法運行,正常的營商活動無法開展。其二,高水平法治是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提,沒有高水平法治就沒有高質量發展。無論是一個國家還是國內一個地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是聚集高質量的人才、資本、技術、資源等先進生產要素。縱觀世界,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總量還是豐富的,但能容納這些生產要素迸發活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相對稀缺。因此,如果一個地方能夠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個地區就會成為人才、資本、技術、資源等生產要素的“洼地”,就能充分吸引各種先進生產要素在此迸發活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化環境最能聚人聚財、最有利于發展”,形象地闡明了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作用。
把法治建設貫穿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全過程。在籌劃出臺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措施前,堅持“立法先行”,確保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措施合法合理,充分考慮到各界的利益關切,不能把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變成少數經營主體的特權,也不能把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變成政府有關部門的“形象工程”。在實施各項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過程中,確保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措施都能以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式實施,讓所有經營主體都能夠普遍享受到黨和政府的政策紅利。在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實施一段時間后,及時組織相關政策實施后的評估,對于實施效果較好的措施要及時上升為正式的法律、法規、規章,讓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長期化、制度化、法治化,給經營主體吃下“定心丸”,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獨特作用。
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首先要靠執法司法機關帶頭守法、公正司法。從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實際經驗看,執法司法機關能不能堅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直以來是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點和難點。對此,必須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不斷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以更法治化、人性化的執法司法引領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特別要注意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還要以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為抓手,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粗暴執法等問題,開展專項整頓,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體制機制建設經驗,建立中長期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確保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司法決定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要讓經營主體有法治獲得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在抓法治建設上喊口號、練虛功、擺花架,只是葉公好龍,并不真抓實干,短時間內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問題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災難性的。”當前,黨委、政府大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心是非常大的,廣大經營主體也看在眼里、記在心里。如果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措施還只是停留在文件中、臺賬里,經營主體辦事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辦事還是要“四處求人”,就會嚴重損害社會主義法治權威、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必須打通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讓廣大經營主體感到“依法辦事不求人、依法經營不怕查”,讓每一位經營者都能在透明、公平、可預期的法治框架內安心發展,切實增強經營主體的獲得感和滿意度。為此,就要進一步推進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等維權制度改革,不斷拓寬經營主體依法維權的渠道、權利和能力,賦予經營主體依法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的渠道、權利和能力,創造條件依靠經營主體力量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
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要善于運用新技術實現“事半功倍”效果。在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過程中,不僅要重視體制機制改革的牽引作用,也要高度重視新技術的杠桿作用,要善于運用新技術實現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為提升涉企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積極建設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臺,讓行政執法全部材料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在此基礎上可以有效動員更多的力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積極探索人工智能法制審核機制,運用人工智能技術對執法司法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查和校對,最大限度減少“人情案”、“關系案”和低級法律錯誤。還要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推廣非現場執法,減少針對企業的現場執法,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經營的不必要干擾,讓企業既能感受到法律監督的威嚴又能安心守法經營。